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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33031 篇文书

  •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方正县人民法院

  • 臧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臧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方正县人民法院

  • 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韩*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法院:迁安市人民法院

  • 张*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使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法院:安塞县人民法院

  • 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危险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戴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调查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栾川县人民法院

  • 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XXX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XXX尚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建议对XXX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

    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 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乔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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